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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设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3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三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衡设计”)的委托,担任其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者“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衡设计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

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

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衡设计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10月30日,中衡设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中衡设计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因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中衡设计独立董事认为,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衡设计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2023年9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以275905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人民币(含税)。

鉴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发生派发现金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方法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调整情况

综合上述所述调整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10元/股调整为8.8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衡设计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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