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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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065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华设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4年
2月6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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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28日在公司E栋3楼会议厅由公司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
投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959,62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9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4年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
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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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6,070,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8892%;反对
44,889,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1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16,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003%;反对44,889,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24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5,975,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8107%;反对
44,983,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189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21,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066%;反对44,983,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7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04,280,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2106%;反对
16,679,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9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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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2,326,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9641%;反对
16.679,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汤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1.020,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7831%: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066.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79.71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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