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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集团:华设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6年1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043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设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1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年12月31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公告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股东杭州中易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6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征集时间自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12日。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 E3 会议厅由公司董事长杨卫东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8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414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22%。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6年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前2天,公司未收到征集人杭州中易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公司的任何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按照《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上述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本次征集人股东杭州中易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征集到相关投票权。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6以议案1的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226743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493%;反对

52596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8239%;弃权744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879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2193%;反对

52596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56%;弃权744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卫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7495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4186%;反对

51722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112%;弃权1960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631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5732%;反对

51722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344%;弃权1960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4%。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安兵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785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58%;反对

51367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40%;弃权1959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986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7404%;反对

51367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73%;弃权1959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姚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7962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5857%;反对

5125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440%;弃权1960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1098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30%;反对

5125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47%;弃权1960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侯力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793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5749%;反对

51265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475%;弃权2165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6106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7787%;反对

51265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193%;弃权2165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0%。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一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7920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5705%;反对

51298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92%;弃权1960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1055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7730%;反对

51298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47%;弃权196071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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