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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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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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77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设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年4月10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年5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综合授信担保预计授权的议案》,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约1.4%股份的股东凌九忠先生、侯力纲先生、张健康先生、曹亚丽女士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公司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2025年度对外综合授信担保预计授权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 E 栋 3 楼会议厅由公司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477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8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03131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20%;反对
1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55%;弃权3368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5%。
2、审议通过《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03076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8%;反对
1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55%;弃权392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57%。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同意103139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99%;反对
1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55%;弃权3286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6%。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102627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6%;反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655%;弃权8407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49%。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02576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03%;反对
1219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2%;弃权6816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5%。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0296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62%;反对
135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4%;弃权1549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717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46%;反对
135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504%;弃权1549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统一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2629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09%;反对
10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3%;弃权8020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8%。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02553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88%;反对
1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93%;弃权7645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19%。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02619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18%;反对
1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95%;弃权7089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87%。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2657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79%;反对
10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2%;弃权7645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19%。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2624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64%;反对
10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80%;弃权8102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6%。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906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89%;反对
2357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65%;弃权213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6%。
13、审议通过《关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同意101452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46%;反对
2568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588%;弃权45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6%。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3285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96%;反对
9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14%;弃权291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统一通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综合授信担保预计授权的议案》
同意102594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80%;反对
11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0%;弃权7323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343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004%;反对
11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324%;弃权732371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67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