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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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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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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278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所律师就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全部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不超过8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1元/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7040020股,占公司总股本

683793565股的比例为1.03%。

根据《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8379356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704002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7675354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

发现金红利67675354.5元(含税)。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不涉及流通股份变动,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21日)之收盘价7.53元/股计算: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7.53-0.10=7.43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676753545×0.10)÷683793565≈0.10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7.53-

0.10=7.43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7.43-7.43|÷7.43=0%,小于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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