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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集团:1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

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审议聘任议案的会议时

1间截止起算。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任期3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证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证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的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3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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