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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9 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

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其他文件。但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议案。

2.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全体股东公告《关于召开 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6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16日 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软件园 36号楼会议室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历军因工作原因缺席,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崔梓杰主持。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于 2026年 9月 16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975 名,代表股份

346451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16%。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年

9月 10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名,持有股份 31236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06%。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64 名,持有股份

34087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0%。

3.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其所审议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具体如下:

1 《关于 2026年度关联交易补充预计的议案》2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3 《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需要回避的议案履行了回避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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