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事前提交了向控股子公司天元信息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沟通,我们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有利于天元信息的业务发展,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将公司持有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55%的股权质押给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提交了关于将公司持有山东天元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55%的股
权质押给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沟通,我们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为公司向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该交易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