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邹振东)
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在2025年度诚实勤勉、独立履职,积极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发表独立客观意见,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在推动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因独立董事陶冶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5年5月15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及兼职情况邹振东,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年10月生,本科学历,
199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英国伦敦鸿鹄律
所交流律师,2007年3月至今,任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主任。2018年5月至今,兼任华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6.HK)独立董事。2025年 5月至今,兼任山东华鹏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
2025年度,本人应出席8次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8次;应出席1次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亲自出席1次。
2025年度,本人应出席3次股东会,亲自出席3次。
1/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查阅各项议案及会议相关文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并以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了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及提出异议事项。
(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发展动态,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交流、视频会议和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足必要的工作保障,会前提前送达会议材料,对相关事项的咨询予以解答,确保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拥有充分审阅时间,为审慎判断、科学决策筑牢基础。公司管理层亦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搭建了畅通高效的沟通机制,积极配合并全力支持本人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此外,公司还积极统筹安排本人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助力本人提升履职能力。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沟通与交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
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切实搭建起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
三、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均遵循
2/4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原则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了有效的运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相关审计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2025年12月,公司拟变更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真查阅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名国成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中名国成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变更中名国成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3/4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针对公司选举独立董事事项进行了审阅,本人认为,选举的独立董事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结合了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邹振东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