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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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6月24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合计36896200股。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68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5%。
2023年2月8日,毕方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12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9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9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775%;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1月10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99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75%。至此,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毕方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前述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约6.9%,且直至2023年2月8日,毕方投资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毕方投资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
-2-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约1.9%,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毕方投资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3-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