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胡涛、万红娟、傅黎明、陈荣、邹永刚、邓新正、
YANGWENMING、杨乐、刘金高、朱雄、张翔购买江苏智越天成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100%股权及江苏玖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星精密”)
44.85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威帝股份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3、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5、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6、由于玖星精密存在境外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
务所及上海韵渊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聘请28 Falcon Law Corporation、
Phattharaphon Yomthaisong、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对相关境外主体进行核查并出具境外法律意见。
上述中介机构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
公司除按上述情形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法律
顾问、境外律师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庆俞婷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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