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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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发出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时在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
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何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64223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452684股,占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8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8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416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7%;反对20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441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1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88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25%;反对17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8%;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3、《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121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35%;反对2226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6%;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347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706%;反对2226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85%;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9%。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435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4%;反对17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1388%;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8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7%;反对1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5%;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463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1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96%;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6%;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