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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向董事

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2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会期、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

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中与股票上市有关内容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9日

本细则于2012年3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17年2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

第二次修订;2024年4月第三次修订;2025年8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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