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25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7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7月29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胡雄光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7月2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277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50920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4717%。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1038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108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53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25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2248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2%;反对2754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弃权89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08%;反对2754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632%;弃权89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2245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9%;反对2767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9%;弃权79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胡雄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95307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6870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2选举郑建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78595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9753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3选举陈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77791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1715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4选举刘建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77287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06670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5选举茹水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790306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4102票。
表决结果:当选
(四)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黄磊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80282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36621票。
表决结果:当选
4.02选举陈昊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78056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4357票。
表决结果:当选
4.03选举张伟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6377837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21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逄杨孙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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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