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大豪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74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5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6月4日14点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胡雄光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6月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379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2086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2311%。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6220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02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66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66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同意910649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1157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弃权280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28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20%;反对115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00%;弃权280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0%。

表决结果:通过(二)《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066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1147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弃权278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39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864%;反对1147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85%;弃权278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51%。

表决结果:通过(三)《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0663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1148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弃权274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43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464%;反对11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32%;弃权27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4%。

表决结果:通过(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066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1159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弃权263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42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379%;反对1159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17%;弃权263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逄杨王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6月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