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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并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

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下属企业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媒体、上证 e互动、股吧及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开展

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的相关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的疑问、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

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及时向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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