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
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如存在下列规定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时生效。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在离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任职期间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董事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资料或财产。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离职董事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董事还应当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做好交接手续,并遵守与公司签订的有关保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条款。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做好交接手续,并遵守与公司签订的有关保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条款。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第(二)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九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