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77号
致: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或“公司”或“增持人”)之委托,就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以下简称“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股
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增持人的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3、本法律意见仅对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大豪科技股份的主体为一轻控股,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9890R),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渠道查询,一轻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9890R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云程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造业、仓储业、物资供销业;商业;综经营范围合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3-12-07
营业期限至2046-10-17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一轻控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大豪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一轻控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364783369股,占大豪科技本次增持前已发行总股份的32.89%,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509914791股,占大豪科技本次增持前已发行总股份的45.97%。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2025年6月20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一轻控股拟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以自有资金及增持专项贷款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合规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含首次增持金额)。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轻控股本次增持期间累计增持大豪科技股份653376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59%。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一轻控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371317129股,占大豪科技已发行总股份的33.25%,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大豪科技股份
516448551股,占大豪科技已发行总股份的46.25%。
(四)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查验大豪科技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
之日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大豪科技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根据大豪科技发布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以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持有大豪科技股份的比例超过大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0%,且前述主体持股超过大豪科技已发行股份总数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后,一轻控股最近12个月内增持大豪科技的股份未超过大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大豪科技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6月20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对一轻控股增持计划进行了披露。
2025年9月3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对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5年11月22日,大豪科技发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对一轻控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已就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陈华
______________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