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2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所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4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1月19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胜华新材办公

楼 A402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受新型冠状

病毒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2-法律意见书

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2223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7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61名,代表公司股份

28110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869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7名,代表公司股份30334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66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部分自愿性承诺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3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

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3-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