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华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1月20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相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于相金先生、姜伟波先生的个人简历,并
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候选人于相金先生、姜伟波先生的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能够胜任董事工作。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春明小)
张胜
王清云
2023年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春明
张胜
张胜
王清云
2023年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春明
张胜
王清云王清云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