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石大胜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2024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30021014股(含本数),已于2025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202680000股变更为
232701014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份,限售期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共7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3002101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9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未发生因分配股利、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承诺所认购的股
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0021014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2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剩余限售序股东名称股数量占公司总股通数量股数量号
(股)本比例(股)(股)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163044132.71%63044130
公司-4号投资计划
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
263044132.71%63044130
国机会投资 5号 QFII专户
3李桂芳54037822.32%54037820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2356642.25%52356640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000321.25%29000320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714500.89%2071450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
718012600.77%1801260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3002101412.90%30021014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向特定对象发行30021014
合计30021014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0021014-30021014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268000030021014232701014
股份合计232701014-232701014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
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