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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6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1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2025年6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涉及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2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6月7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10点在四川省眉山

市东坡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伍超群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至

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08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07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8458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314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6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2468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8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1713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594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弃权159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2.《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8195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3%;反对4093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5%;弃权179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541637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反对667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163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541629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4%;反对665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弃权173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1888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487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弃权92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34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65%;反对48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1%;

弃权92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4%。

6.《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1664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638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弃权165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7.《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7.1《董事伍超群的薪酬方案》

同意123235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5%;反对1015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6%;弃权253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4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28%;反对101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7%;

弃权253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

伍超群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2《董事伍建勇的薪酬方案》

同意446995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9%;反对1019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弃权263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2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06%;反对1019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7%;

弃权26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7%。

6伍建勇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3《董事徐毅的薪酬方案》

同意5411769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1019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271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23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09%;反对1019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0%;

弃权271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1%。

徐毅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7.4《董事黄刚的薪酬方案》

同意541178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1%;反对1016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3%;弃权273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24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46%;反对1016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18%;

弃权273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6%。

黄刚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7.5《董事何天奎的薪酬方案》

同意5411749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6%;反对1020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72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21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43%;反对1020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3%;

7弃权27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004%。

何天奎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7.6《董事李进的薪酬方案》

同意541177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1%;反对1016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4%;弃权273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24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36%;反对1016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7%;

弃权273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7%。

李进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7.7《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同意541173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101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276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020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08%;反对1018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3%;

弃权276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9%。

8.《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541549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7%;反对777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弃权1411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9.《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

8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1632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68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7%;弃权147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1769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2%;反对542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弃权155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修订〈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538198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4112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156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修订〈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8276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2%;反对4001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6%;弃权190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9同意538259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242%;反对4082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6%;弃权125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14.《关于修订〈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830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1%;反对401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0%;弃权140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1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1947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437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82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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