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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13日、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1日、

2026年6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3.公司2026年6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2026年6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及涉及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2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2026年6月6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10点在四川省眉山市

东坡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伍超群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9:25,

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560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75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3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99240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1%。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753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6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552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751580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2%;反对1740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0%;弃权231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1564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1%;反对1949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弃权3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64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38%;反对1949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2%;

弃权3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3.《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3.1《董事长伍超群的薪酬方案》

同意200228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59%;反对9584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8%;弃权38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781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63%;反对9584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26%;弃权387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

伍超群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3.2《董事伍建勇的薪酬方案》

同意592093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41%;反对9579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2%;弃权328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740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63%;反对957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35%;弃权328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2%。

伍建勇及其一致行动人伍学明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3《董事黄刚的薪酬方案》

同意743719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0%;反对9505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3%;弃权328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19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37%;反对950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18%;弃权328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5%。

黄刚作为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3.4《董事何天奎(已离任)的薪酬方案》

同意743695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9%;反对9491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5%;弃权365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895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1%;反对9491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60%;弃权365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9%。

6何天奎作为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3.5《董事李进的薪酬方案》

同意74368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8%;反对9505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3%;弃权360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88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77%;反对9505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16%;弃权36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7%。

李进作为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3.6《董事杨红的薪酬方案》

同意743802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0%;反对9390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1%;弃权360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002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882%;反对9390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1%;

弃权36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7%。

3.7《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同意74385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31%;反对9302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5%;弃权394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055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92%;反对9302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09%;弃权394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

74.《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1428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1%;反对1719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1%;弃权404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62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94%;反对1719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3%;

弃权404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3%。

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1787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反对158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弃权179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987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78%;反对158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7%;

弃权179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5%。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1534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反对1747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270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制定〈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8同意750857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2%;反对2434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弃权261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057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80%;反对2434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0%;

弃权261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

8.《关于修订〈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746202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45%;反对701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弃权331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49496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7%;反对3898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3%;弃权157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696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5%;反对3898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8%;

弃权157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7%。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175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5%;反对1531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弃权265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955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1%;反对1531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

弃权265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

11.《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751791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1551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9%;弃权209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991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5%;反对1551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3%;

弃权209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

1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1吕科霖

同意739070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270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965%。

根据表决结果,吕科霖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10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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