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同公司各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2(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3)会议议程、议题;
(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6)会议记录人姓名;
(7)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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