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推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聘任的下
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二)坚持按劳分配、权责统一。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八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职责。董事
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
位领取薪酬,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现
行的薪酬管理制度,依据经营业绩和绩效结果领取薪酬。本制度所指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参考行业薪酬水平,根据职务、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参考行业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等具体依据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四)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收入,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个人应承担的款项等。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