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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赛福天 --%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3)会议议程、议题;

(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6)会议记录人姓名;

(7)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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