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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股份: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8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美国

迪尔公司的上诉,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

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于 2022年 1月 5日收

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

达的(2021)新 01知民初 55号《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公司以公

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 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

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 1000万元人民币”。

在答辩期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 2023 年 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中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 年 3月,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5年 12月,原告美国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金额由 1000万元变更为 20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2025年 12月 31日,乌鲁木齐中院依法裁定驳回迪尔公司的起诉。2026 年 4月 1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迪尔公司不服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2-00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2-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3-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5-04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6-001、01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知民终

191号《民事裁定书》,鉴于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且涉案专利权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迪尔公司起诉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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