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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发布信息。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督检查。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合理、谨

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半年度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上市规则》6.3.18条中列示的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上市规则》、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交相应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对外披露;第四十条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及时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经理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

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

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的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或者调研的,应事前

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者调研。采访或者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交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者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公司应根据接受采访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六十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七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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