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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07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电话:0551-6560961565609815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2)承义法字第00115-11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21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安徽安孚科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2022)承义法字第00115-1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字第00115-2号《律师工作报告》、(2022)承义法字第00115-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

承义法字第00115-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承义法字第00115-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2)承义法字第00115-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承义法字第00115-7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

字第00115-8号《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7-3-1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安孚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2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发行人2023年3月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二)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具体授权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本次发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

2、签署本次发行股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拟投资项目中的具体使用安排,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5、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

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7-3-38、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

策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9、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经核查,发行人2023年3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

1、安孚科技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孚科技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决议。

2、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

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3、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同意注册。

7-3-4(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00115-11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年月日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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