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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安孚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70094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036785.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538460.64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7498325.12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于2025年9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5)验字21120005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华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1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支付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90036811.8493.14%

2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00.006.86%

合计204036811.841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的实际金额为190036811.84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90036811.8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拟使用募集资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项目名称本次拟置换金额金金额额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90036811.84190036811.84190036811.8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机构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3121933.9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中介序号费用明细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

机构费用(不含税金额)

1财务顾问费3018867.92583447.24

2材料制作费103066.04-

合计3121933.96583447.24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

2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90620259.08

元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证天通(2025)证专审21120016号),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安孚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

3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黄涛杨英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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