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25年 1-2
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 1-5
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3号金运大厦B座13层邮编100044电话010 62212990传真010 62254941网址www.zzttcpa.com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证天通(2026)证审字21120003号-3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5)68号)及相关指南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安孚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孚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安孚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实际盈利数与股东对安孚能源、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安孚科技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
中国·北京
2026年3月9日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14号)的有关规定,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安孚科技”)编制了本说明。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格众蓝)、华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集团”)、钱树良和张萍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公告的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
九格众蓝、华芳集团、钱树良和张萍作为业绩承诺方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及其重要子公司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以下合称标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中任何一方在 2025年-2027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安孚能源2025年-2027年实现净利润(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不低于35,096.07万元、37,743.43万元、39,807.91万元;亚锦科技2025年-202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608.80万元、77562.93万元、80,181.28万元;南孚电池2025年-202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1,425.69万元、95,040.64万元、98,237.75万元。
(二)业绩补偿安排
九格众蓝、华芳集团、钱树良和张萍作为业绩承诺方各自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若出现标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中任何一方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形,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华芳集团不涉及取得的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
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其他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取得的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业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方式如下:
1、股份补偿
(1)股份补偿的计算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对价-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一以前年度业绩承诺方各自已补偿股份数(如有)。
对于业绩承诺方各方,标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并取最高值作为其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业绩承诺方各自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补偿股份数量调整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各自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业绩承诺方各自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各自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
业绩承诺方各自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
(3)股份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二》及补充协议约定出现业绩承诺方应支付业绩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对应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
2、现金补偿
(1)现金补偿的计算
若出现华芳集团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或九格众蓝、钱树良和张萍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九格众蓝、钱树良和张萍各自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对价]一(业绩承诺方各自累计已补偿股份数x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一已补偿现金数(如有)。
对于承诺方各方,标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并取最高值作为其当年应补偿现金数。
需要说明的是,业绩承诺方各自所补偿的现金应以其各自基于本次交易从上市公司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限。
(2)现金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协议约定出现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资产、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的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业绩承诺方各自穿透持有的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股权比例(对于业绩承诺方各方,标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并取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数额的最高值)>(业绩承诺期限内业绩承诺方各自已补偿股份总数x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十业绩承诺方各自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的期末减值额x本次交易前业绩承诺方各自穿透持有的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股权比例(对于业绩承诺方各方,标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并取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数额的最高值)-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各自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一业绩承诺方各自已补偿现金。前述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的期末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价格对应的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总体估值减去期末(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的总体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补偿股份数=减值补偿金额-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如果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进行减值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使用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减值补偿金额一业绩承诺方各自就标的公司/亚锦科技/南孚电池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各自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以其基于本次交易从上市公司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限。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各自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业绩承诺方各自根据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
若出现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
二、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安孚能源、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2025年财务报表业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证天通(2026)审字21120051号、中证天通(2026)证审字21120005号和中证天通(2026)审字211200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安孚能源、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母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A) 业绩承诺金额(B) 完成率%(A/B)
安孚能源 36,864.92 35,979.10 35,096.07 102.52
亚锦科技 78,207.14 76,470.24 74,608.80 102.49
南孚电池 95,669.00 93,771.21 91,425.69 102.57
注:安孚能源承诺/实际归母净利润=亚锦科技归母净利润*0.51-安孚能源存量贷款年利息
安孚能源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864.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979.10万元,高于承诺数883.03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102.52%,因此,安孚能源2025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亚锦科技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207.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470.24万元,高于承诺数1,861.44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
为102.49%,因此,亚锦科技2025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南孚电池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669.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771.21万元,高于承诺数2,345.52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102.57%,因此,南孚电池2025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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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登记AnnualRenewalRegistration
证书编号:110002670102
110002670102证书编号:No.ofCertificate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协会:Authorized IustituteofCPAsJ20-03-16发证日期: 年 月 日Date of Issuance /y /r /d
202年11月30日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