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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

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后实施。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第1页共3页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3、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

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董事相关津贴。

第2页共3页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

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前述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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