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5层邮编: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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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098-28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安孚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了(2024)承义法字第00098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4)承义法字第00098-6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2024)承义法字第00098-23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2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9号),本次交
易己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文件资料或证言,交易各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
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6、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文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2024)
承义法字第00098号《法律意见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关
3的含义。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格众蓝、袁莉、华芳
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31.00%的股
交易方案简介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62.2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安孚能源93.26%的股权。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15198.71交易价格万元。
名称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南孚电池主要从事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交
易 所属行业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844锌锰电池制造”
标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的
其他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易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性
质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无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
体情况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为
419652.00万元,对应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评估值
为130112.69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友好协商,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拟定为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115198.7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
371550.00万元。新能源二期基金系国有全资企业安
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子基金,其有限合伙人亦多为安徽省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经与各交易对
4方充分协商确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
1.0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42.8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
100%股权估值为419652.00万元,与本次交易的评估
值相同;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10955.9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69928.58万元。
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系结合交易对方的股东结构情况,由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由各交易对方自主独立判断及决策的结果。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
的公司100%股权评估值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
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序号交易对方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支付的总对价
1九格众蓝安孚能源19.21%股权8527.4062534.2571061.65
2袁莉安孚能源5.73%股权-21193.8321193.83
3华芳集团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4张萍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5钱树良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6新能源二安孚能源1.01%股权4242.81-4242.81
期基金
合计19003.6896195.03115198.71
经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拟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新能源二期基金转让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对价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保持一致,剩余对价将由其他交易对方根据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获取。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对应安孚能源
序号涉及的交易对方100%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股权估值
1新能源二期基金419652.001.01%4242.81
2其他交易对方369928.5829.99%110955.91
合计31.00%115198.71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对应安孚
5能源3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30112.69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友好协商,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拟定为115198.7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
100%股权估值为371550.00万元。新能源二期基金系国有全资企业安徽省三重
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子基金,其有限合伙人亦多为安徽省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经与各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1.0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42.8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419652.00万元,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相同;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10955.9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69928.58万元。
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系结合交易对方的股东结构情况,由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由各交易对方自主独立判断及决策的结果。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股权评
估值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34.8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市公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定价基准日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发行价格
2024326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24年年月日
度现金红利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46元/股
41003849股(按照发行价格23.46元/股计算),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
发行数量
本的比例为16.26%(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袁莉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锁定期安排
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
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
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张萍和钱树良已出具承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九格众蓝已出具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九格众蓝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众蓝存续期不足以
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九格众蓝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
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九格众蓝的合伙人九格股权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直接持有的九格股权及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股权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同意九格股权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四)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1、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股份不超过20403.68万元发行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拟使用募集资使用金额占全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金金额部募集配套资(万元)金金额的比例
7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9003.6893.14%
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6.86%
合计20403.68100.00%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首日
均价的8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403.68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是否设置发行□是√否价格调整方案本次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锁定期安排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尚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8过;
6、股东大会后第一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7、股东大会后第一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股东大会后第二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9、股东大会后第二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股东大会后第三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2、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13、本次交易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31.00%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31.00%的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安孚能源31.00%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安
9孚能源31.00%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
1、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2、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
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5、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
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
10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定条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安孚能源31.00%股
权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在交
易相关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前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11(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098-28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陈家伟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