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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31股票简称:安孚科技编号:2025-072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9号)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00944 股,发行价格为

35.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4036785.7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人民币16538460.64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7498325.12元。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18日出具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5)验字211200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合肥分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余额用途号(元)

1中信银行股份有8112301011401129972196924325.20支付本次交易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现金对价及

中介机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中信合肥分行简称“乙方”、华安证券简称“丙方一”、华泰证券简称“丙方二”,两者合称“丙方”。上述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卢金硕、田之禾、黄涛、杨英

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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