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四)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二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部门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提供至信息披露责任部门; (二)公司证券部业务人员拟制相关披露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确定是否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公司证券部业务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业务人员。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十四条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明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业务人员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 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第六章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章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 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三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