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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股份: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7-17 查看全文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 分支机构财务中心组织架构、岗位编制、财务人员委派、任命、薪酬与费用管理,规范营运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以及财务资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授权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修 订并解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财务中心组织结构与重要岗位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财务中心组织结构 第1页共34页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资会信金计息部部部其三三联广广四五云鞍他维维合西东川维南山各分橡材热三三三轨三三支胶料电维维维枕维维机财财财财财财财财财构务务务务务务务务务财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务部 第2页共34页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信息部信息部经理资金部主管软硬系件件统出出出维维护维纳纳纳护小小护一二三组组员 第3页共34页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重要岗位职责岗位名称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集团公司董提名与任命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集团公司董事会正式任命、发文与颁发聘书。 1、全面领导整个集团的会计工作,建立健全整个集团各项会计与财务管理制度, 并监督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予以落实; 2、作为整个集团会计工作负责人在财务报告中签字; 3、负责领导整个集团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如财务人员招聘、日常费用审批、工作安排、岗位轮换、组织职业培训等),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与集团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整个集团重要经营活动、投资 行为、筹融资行为的决策,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对外担保、贷款事项等金额重岗位职责大的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汇报; 5、参与审定整个集团重大财务决策,参与拟定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 订整个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整个集团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组织拟定整个集团全体财务人员的薪酬方案,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 以落实; 8、完成集团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4页共34页岗位名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经理 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提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式任命,提名与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1、在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对于各项会计核算制度的具体落实; 2、负责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落实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会计核算制度、开展会计 核算工作,对各分支机构会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各岗位进行直属管理; 3、作为整个集团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财务报 告中签字; 4、每月审核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完成财务分析, 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与董事长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5、参与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各项财务收支核算与分析,加强集团公司及各分支 机构日常款项支付与费用报销的管理,督促各单位会计严格审核资金收付业务; 岗位职责 6、负责整个集团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盘点,保证集团公 司及各分支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 7、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及各级机构办理各项税务事宜; 8、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及各级下属机构财务部人员的薪酬进行汇总、审核并 上报财务总监; 9、负责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的日常管理; 10、完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5页共34页岗位名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主管 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提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式任命,提名与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1、在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对于营运资金、筹 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财务资助相关制度的具体落实; 2、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银行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合理分配网银 U 盾,避 免出现舞弊行为,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置出纳岗位; 3、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承兑汇票的开立事项,对各分支机构风险承兑 汇票的接收进行审核; 4、负责汇总、平衡、下达与监督落实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月度资金预算,并根 据资金预算,筹措与调配资金; 5、负责根据整个集团的年度筹资计划,统筹办理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银行借款业务,同时建立银行借款管理台账,按时支付利息与归还本金; 6、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统筹管理;参与集团公司证 券投资部组织的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情况与偿还能力的调查;负责对外担保合同岗位职责 的拟定、评审并提交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7、负责对财务资助借款方的借款用途、财务资助的原因及必要性、征信报告与担 保条件及对集团公司的营运风险、财务状况、股东权益的影响等详细评估,符合集团公司财务资助条件且经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财务资助事项; 8、负责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的日常管理; 9、完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6页共34页岗位名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信息部经理 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提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式任命,提名与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1、在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整个集团信息系统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编制各项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负责集团公司对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 具体落实,对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落实予以监督与指导; 3、负责收集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对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优化改进需求,提出信息 系统项目的立项申请,参与信息系统供应商的选择,对信息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并组织使用单位或部门对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4、负责及时排除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信息系统故障,若无法排除,及时联系信息 岗位职责系统供应商进行处理,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5、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向集团 公司各分支机构领导反馈发生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并定期组织盘点,及时将 盘点结果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反馈,确保信息系统设备安全、完整; 7、负责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信息部的日常管理; 8、完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页共34页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方面承担的责任: 1、每月审核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报表,对各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并 督促本单位财务部按时将各项财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月度预算并按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对本单位月度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2、负责监督本单位财务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会计与财务管理制度。 岗位名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 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经理提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提名与任命 财务总监正式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1、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会 计与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领导本单位财务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 经理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与本单位经营异常情况; 3、负责与审计部门接洽,协调安排审计工作,对各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并 在审计报告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每月审核本单位财务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并督促本单位财务部按时将各项财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 4、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对于财务岗位调整的决定,组织本单位财务部人员按 时参加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安排的专业培训; 岗位职责 5、负责制定本单位月度预算并按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监督本单位 落实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下达的月度预算,加强日常款项支付与费用报销的管理,严格审核资金收付业务; 6、负责领导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盘点,确保被 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7、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管理本单位各项税费的核算、申报、缴纳、清退 等相关工作; 8、完成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各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页共34页岗位名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 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经理提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提名与任命 财务总监正式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1、在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严格落实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会计与财 务管理制度; 2、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向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开 展情况与本单位经营异常情况; 3、每月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报表并进行审核,对各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负责并在审计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并按时将各项财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 4、负责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下达的月度预算,加强日常款项支付与费 岗位职责 用报销的管理,严格审核资金收付业务;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资产盘点,确保被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6、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具体实施本单位各项税费的核算、申报、缴纳、清退等相关工作; 7、负责本单位财务部的日常管理; 8、完成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页共34页第三章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任命、薪酬与费用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任命管理 1、各分支机构会计工作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经理提名,集团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正式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2、各分支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各分支机构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名,集团公 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正式任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与颁发聘书。 3、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不设置出纳岗位,出纳岗位职能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承担。各分支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岗位(除出纳)由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名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各分支机构人事部门正式任命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根据需要对各分支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进 行内部或异地岗位轮换,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八条财务人员薪酬管理与费用管理 1、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工资表》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薪酬主办会 计统一编制,经集团公司会计部经理审核,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予以发放。 除薪酬奖金外,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的日常费用由各分支机构领导根据对应权限进行审批。 2、非年薪制财务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资分为四个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工龄工资。 (2)基本工资参照所在地区 N-2 年人均收入以及同级别财务人员人均年收入水平核定。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 (3)岗位工资标准、考核工资标准按岗位级别编制,由财务中心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财务中心负责执行。 (4)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按所在公司标准发放。 第四章资金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按照《集团公司、各分 第10页共34页支机构资金预算管理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物资采购款支付审批按照《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物资采购款支付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项目款支付审批按照《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项目款支付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与并表范围内单位之间的资金调拨审批按照《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单位资金调拨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薪酬、个人所得税支付审批按照《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薪酬与个人所得税支付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个人借款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个人借款管理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营运资金管理 第一节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组织进行注销。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1、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以及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与变更网上银行系 统设置: (1)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业务,以及 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或变更网上银行系统设置时,集团公司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权限后办理相关业务。 (2)各分支机构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业务,以及申请开通网 上银行或变更网上银行系统设置业务时,集团公司资金部根据需要,委派人员到当地办理相关业务或由各分支机构财务部经办人在当地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新开第 11 页 共 34 页立银行账户的 U盾与相关资料,以及账户变更与撤销、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与变更网上银行系统涉及的资料及时传递至集团公司资金部。 (3)银行账户开立后,集团公司会计部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审批表》和账户的详细信息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建立银行账户明细科目。 (4)除工会经费账户、公积金专用账户等根据国家规定开立的特殊账户外,严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开设账户。 (5)完成变更及撤销账户工作后,集团公司资金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清户证明文件原件归档并做归档登记。 2、银行账户余额与明细核对: (1)集团公司资金部人员每日在 OA 系统中填制资金日结报表,集团公司会 计部人员、各分支机构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对银行账户余额与财务帐中的金额是否相符。 (2)集团公司资金部每月取得所有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后,由集团公司 会计部人员、各分支机构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明细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集团公司会计部经理或各分支机构财务部经理进行复核。未达账项要逐笔查明原因,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签发没有资金 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用于银行结算的印鉴和支票必须分开保管、签发,相互监督、制约。 2、加强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每月末定期检查,保证正确使用和安全完整。 3、《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资料,均作为会计档案保存,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 1、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与变更网上银行系统设置按照本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12页共34页2、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指定人员检查所有单位上 报的《付款申请单》以及其后附的付款资料完整性后,在网上银行填制付款人、付款金额等资料,分别对照付款申请单的原件,检查付款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信息是否正确等,检查无误则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手续;所有单位网上银行制单U盾与复核 U盾必须分开保管,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必须合理分配,避免出现舞弊风险。各分支机构财务部主办会计持网上银行查询 U盾或卡。 3、集团公司资金部取得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并提交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 构会计人员制作会计凭证。 4、密匙丢失规定。如密匙丢失,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立即向集团公司财务 总监、总经理与董事长报告,并向银行申请挂失重配,同时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编制网上银行密匙丢失情况说明,作为会计档案统一存档。 第二节承兑汇票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只接收 银行承兑汇票,且银行的范围包括国有四大银行与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需要接收风险承兑汇票时,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权限后方可接收。若属于电子承兑汇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对审批表信息与电子汇票复核无误后方可正式接收,若属于纸质承兑汇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对审批单据信息、汇票扫描件与纸质承兑汇票复核无误后方可正式接收。 第十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1、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集团公司资金部经 办人根据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信息在网银中填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资金部主管指定的人员复核无误后正式开立。完成开票后应将电子承兑汇票打印留档并将票号、金额、收款人信息登记电子承兑汇票台账后,每日将电子承兑汇票复印件移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2、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签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集团公司资金部经 办人应每日在网银操作界面检查待签收银行承兑汇票,检查金额、付款人等相关信息是否正确后,经资金部主管指定的人员复核无误后正式签收。完成签收后打 第13页共34页印汇票留档并将票号、金额、付款人信息登记电子承兑汇票台账后,每日将电子承兑汇票复印件移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1、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1)集团公司资金部经办人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填制银行承兑汇票,应逐 项填制签发日期、收款人、承兑申请人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2)集团公司资金部经办人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的有关内容 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并申请在“承兑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2、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接收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1)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销售部门经办人负责收取客户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票面信息填制完整、清晰可辨、准确无误。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当天上交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不合格的承兑汇票退回客户。 (2)集团公司资金部经办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核对,将合格票据进行登记保存,对不合格汇票进行退票处理。 (3)集团公司资金部经办人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表》,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内容与信息。 (4)集团公司资金部经办人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完整复印后,根据具体情况交集团公司会计部会计与各分支机构财务部主办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 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需要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时,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权限后,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安排人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各分支机构财务部予以协助。 第六章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14页共34页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向以银行为主的金 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集团公司对各分支机构的担保。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章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节融资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集团公 司与各分支机构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章第二十七条至 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集团公司相关权力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融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100%的融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 行融资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对于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向某一特定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可通过年度授信总额度的方式进行,该额度经相应的公司相关权力机构审批后,其具体实施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 第15页共34页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章规定向相关权 力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各部门与各分支机构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 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集团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集团公司各部门与各分支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十三条银行借款筹资程序 1、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需要借款时,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根据银行授信 类业务方案与银行授信合同编制《银行借款审批表》,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主管安排人员办理、各分支机构财务部提供必要协助。 2、集团公司资金部组织起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金 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与借款单位或机构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进行合同评审与审批。 3、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借款合 同进行评审,最终上报董事长进行审批。 4、合同经批准后,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16页共34页5、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监督借款资金的到位与使用。在借款到位当日,集 团公司资金部应按照借款类别进行登记,并详细记录借款的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与各分支机构财务部及时计提借款利息,集团公司资金部及时支付借款利息。 第三节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节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集 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相关权力机构审批。 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向集团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报送对外担 保申请及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3、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4、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5、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6、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 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17页共34页7、其他相关资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集团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集团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18页共34页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节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集团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集团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集团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后,由各分支机构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于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已经依照本制度第六章第二节、第四节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 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9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七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集团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的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集团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19页共34页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集团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第二十七条至 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 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的情况,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会同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督促各分支机构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集 团公司或各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各分支机构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节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节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0页共34页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依据本章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管理人 员未按照本章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章规定,但未给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章所称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五十七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 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十八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 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十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节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第21页共34页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集 团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集团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集 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集 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集团公司最 第22页共34页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集团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集团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六十三条低于前款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投资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括在内。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集团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各分支机构的章程授予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权限。集团公司在各分支机构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指示。 第三节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第23页共34页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十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集团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六十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集团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集团公司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集团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六十八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六十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七十条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 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包括担不限于: 1、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第24页共34页2、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独立法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第七十二条对外短期投资程序: 1、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2、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 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十四条集团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集团公司名下。 第七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与证券投资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七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七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集 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2、初审通过后,应组织集团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3、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 后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4、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集团公司董事会权限的,提交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 5、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集团公司的相关部门负 第25页共34页责具体实施; 6、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七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集团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八十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集团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八十三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八十五条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 资单位的情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第26页共34页(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可以转让对外长期 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 让书面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 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 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资产流失。 第八十七条集团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十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集团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7页共34页第五节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九十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对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财务中心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十二条集团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集团公 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后,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十四条各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每月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九十六条集团公司可向各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 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九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九十八条对于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 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财务资助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九十九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将货币资金或 第28页共34页其他形式的资产向各分支机构及他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或委托财务资助等资金财务资助行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一百条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50%的各分支机构 无对外财务资助决策权,其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由集团公司统筹管理。 第二节资金来源 第一百零一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财务资助的资金应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第三节财务资助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归 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项目小组及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财务资助项目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财务资 助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财务资助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一百零五条集团公司法务专员(或法律顾问)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第一百零六条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如涉及) 须对财务资助项目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公司财务资助有关的信息。 第四节财务资助对象 第一百零七条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 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财务资助等。 第29页共34页第一百零八条除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的各分支机构外,集团公司 与各分支机构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的各分支机构的其他股东必须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财务资助或提供相应反担保。 第一百零九条本章中所称“短期”,系指一年;遇特殊情况,对于集团公 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的各分支机构,其运营周期长于一年者,以其运营周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五节财务资助总额及单个对象之限额 第一百一十条财务资助总额及单个对象之限额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财务资助办理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 1、集团公司办理财务资助事项,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办理,不得 授权其他人决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经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或履行其他内部程序的,亦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2、集团公司的财务资助可授权集团公司董事长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于集团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适用)决议的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滚动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项目应当提交集团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5、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30页共34页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8、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征信及额度核定: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办理财务资助事项时,对借款方之借款用途、财务资助的原因及必要性、征信报告与担保条件及对集团公司的营运风险、财务状况、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详细评估。经评估后,符合集团公司财务资助条件的,集团公司资金部主管逐级呈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与董事长审核,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若被投资公司全 体股东书面承诺并实施财务支持,集团公司对其财务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自身持股比例可财务资助的部分,同时注意把握财务资助条件和节点,若其偿还能力不足或抵押和担保不充分,则不得进行财务资助。 第一百一十六条集团公司资金部建立财务资助备查簿,登记财务资助相关重要事项。 第七节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务资助期限: 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一年以内为原则;遇特殊情况,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的各分支机构,其运营周期长于一年者,以其运营周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计息方式: 财务资助利率参考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协商后 第31页共34页确定。 第八节财务资助后续管控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务资助发放后,集团公司资金部负责对财务资助合同的 执行情况及借款方、担保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抵押物、质押物状况进行必要监控,并每季度向证券投资部通报财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若借款方在财务资助期限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情况,集团公司资金部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汇报,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财务资助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报告董事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财务资助资金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资金部应当在财务资助到期收回或者提前收回 的当日通知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有权对财务资助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集团公司资金部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财务资助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前期调查收集的资料、财务资助项目报告、相关会议纪要、财务资助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突发变更导致财务资助对象不符本章规定或余额超限时,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应暂停财务资助或与借款方协商还款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财务资助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资金部通知借款方届期清偿本息。借款方于财务资助到期偿还借款时,应先计算应付之利息,连同本金一并清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时,除事先提出请求,并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展延者外,集团公司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或就其所提供的担保品或保证方,依法进行追偿。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于逾期的财务资助,集团公司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必要时也可通过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财务资助的收回、转化、重组 第32页共34页和保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逾期财务资助,由集团公司资金部负责清收,清收的措施可以是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可能要丧失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财务资助,由集团 公司法务专员(或法律顾问)及时向借款方、保证方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一百三十条对于借款方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 的不良财务资助,集团公司资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展期等方案,上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与董事长审核,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办理展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借款方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财务资助,集团公司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财务资助清收。由集团公司法务专员(或法律顾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确保依法收回财务资助本息。 第九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资助执行情形进行 内部审计,如发现重大违规情况,应立即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节信息通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直接或间接股东要求,集团公司可在其规定的期限内通报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财务资助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直接或间接股东要求,集团公司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 1、财务资助他人的余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以上; 2、对单一企业财务资助余额达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应评估财务资助情形并计提适 第33页共34页当的坏账准备,且于财务报告中适当披露有关信息,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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