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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汽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31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3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2年12月30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

北路288号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2022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罗小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法律意见书股份数为1191928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3640%。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公司股份3108473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17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以现场或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27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9347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27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9347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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