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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95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72437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

你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9.92亿。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投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上饶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完成建设。你公司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罗喜芳作为常熟汽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2月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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