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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股份:如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其他制度规范和《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必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雇。董事会秘书被解雇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2-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兼任董秘的,不得以双重身份表决。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3-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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