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如通股份:如通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36证券简称:如通股份公告编号:2025-019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部分规则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说明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1公司章程修订是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是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是

8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修订是

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是

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是

1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否

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1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14修订否

制度

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1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否

17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18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否

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

等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3、“或”替换为“或者”;

4、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定代表人。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2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3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4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5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6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7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8以依法转让。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9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10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下列权利: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12(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余财产的分配;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13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规定。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14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销。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15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之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16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下列义务: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章程;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股方式缴纳股金;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外,不得退股;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17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18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9(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20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21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权: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投资计划;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册资本作出决议;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议;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修改本章程;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规定的担保事项;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金用途事项;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23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面反馈意见。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24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知包括以下内容:括以下内容:

25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解释。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26

弃权票的指示;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期限;(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限;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位印章。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的委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的委托书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签

27委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代理委托书均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或者其本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28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质询。

议。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

29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作出述职报告。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30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非职工董事)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方案;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的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提名方式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和程序如下:

程序如下:(一)独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被提名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况由董事会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31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被提名的董事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担任公司的董事: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2(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起未逾3年;

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执行人;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司的财产;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公司资金;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义开立账户存储;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33(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储;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受其他非法收入;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务;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佣金归为己有;(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害公司利益;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佣金归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34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35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情况。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36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37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38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

39董事长。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

下列职权: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东大会报告工作;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40

投资方案;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算方案、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41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大会审议。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

42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43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44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45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

46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47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48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公司董事会

49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50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1(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

52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53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54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5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56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57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58…………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司。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59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60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内部审计监督。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61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62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63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64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65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

66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

67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

68

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债表及财产清单。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69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担保。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70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71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72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

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尚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续。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7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

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74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75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76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侵占公司财产。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第二百零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77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司行为的人。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联关系。

本次公司章程和部分制度修改尚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