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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31 查看全文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福山路 450号新天国际大厦 26楼 26001R 450 Fushan Rd., Shanghai,邮编:200122 p.c: 200122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86 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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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1年5月1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30日14:30,召开地点:上海

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至

2022年5月30日,其中:(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5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5月30日9:15-15:00。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以视频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现场及视频会议表决情况及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30639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31%。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39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上述第5、6、7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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