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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控内幕交易风险,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

关监管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监事会应对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方式、地点;

(四)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或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并传递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若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交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四)其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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