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地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体现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四)接待来访;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路演;
(九)其他。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
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七)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六条证券投资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
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四十条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