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凯众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桥路1591号虹桥迎宾馆34号楼

电话:(8621)68769686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年6月8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贵司已于2026年6月9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

24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54人,代表股份10621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848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664%。

2.0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16.0152%;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86%。

2.0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664%。

2.0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664%。

2.0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152%;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86%。

2.0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152%;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86%。

2.0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锁定期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152%;弃权2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86%。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157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4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14%;反对157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72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664%。

2.0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过渡期损益》;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1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4%;反对1569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5%;弃权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823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740%;反对1569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478%;弃权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782%。

2.1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1%;反对157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8%;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710%;反对157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621%;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669%。

2.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超额业绩奖励》;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6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94%;反对1569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5%;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5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54%;反对1569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478%;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13《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7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98.4811%;反对157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8%;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6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059%;反对157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373%;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14《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7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11%;反对157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8%;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6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059%;反对157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373%;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15《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0.2664%。

2.16《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17《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锁定期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7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74%;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18《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7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11%;反对157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6%;弃权3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6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059%;反对157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138%;弃权3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803%。

2.19《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10462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56%;反对155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3%;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52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02%;反对155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7730%;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2.20《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45%;反对157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8%;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4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02%;反对157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621%;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8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0460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1%;反对157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7%;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710%;反对157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722%;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6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2%;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637%;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及朱成等主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2%;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637%;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2%;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637%;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2%;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637%;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04596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2%;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2%;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8%;反对15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637%;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1%;反对157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2%;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710%;反对157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885%;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157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2%;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824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14%;反对1573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885%;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50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15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8%;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4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14%;反对15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7243%;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14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64%;反对157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3%;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43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16%;反对157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783%;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501%。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95%;反对15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3%;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5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64%;反对15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535%;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501%。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157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1%;弃权2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4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14%;反对157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650%;弃权2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736%。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0%;弃权2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02%;弃权2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736%。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4%;反对15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3%;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8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202%;反对15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535%;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263%。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60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5%;反对15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3%;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3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862%;反对1579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535%;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603%。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1046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7%;反对157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1%;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44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849%;反对157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9650%;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501%。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90%;反对157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0%;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4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837%;反对157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402%;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761%。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45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3%;反对15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1%;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228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193%;反对157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03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50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20系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0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勇经办律师:黄勇吴婧

2026年6月24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