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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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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凯众股份”)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词语和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的词语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上

市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上市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依据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交易相关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内容,但是上市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

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5月24日至2026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指引第7号》等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股份变动数量截至2026年4月28日

部门/子公司业务类型

(股)结余股数(股)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买入477900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股票股利3200026100证券卖出483800证券买入2637308权益客需部14500证券卖出2677734国泰君安国际控股证券买入2568571

162228

有限公司证券卖出2517309国泰海通资产管理证券买入948212

0

有限公司证券卖出948212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国泰海通已出具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凯众股份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凯众股份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凯众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间累计截至2026年4月28姓名职务/关系买入(股)卖出(股)日结余股数(股)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朱成董事长、总经理、董12900.0015227.000.00事会秘书

乔家君朱成的配偶31300.0040580.000.00

黄月姣上市公司股东;朱成0.0080000.006192063.00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的母亲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华程94600.0094740.000.00企管部副部长

严翔交易对方7500.007500.000.00

陈义超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7900.008320.000.00

刘成林标的公司监事10800.006800.004000.00

周德文刘成林的配偶7100.000.007100.00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朱成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朱成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乔家君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乔家君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黄月姣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黄月姣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华程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华程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严翔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严翔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陈义超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陈义超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7、刘成林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成林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周德文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周德文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述证券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查阅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取得并查阅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签署的说明与承诺。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在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查询结果、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真实、准

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张志伟律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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