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证券简称:华立股份公告编号:2026-02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较好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与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1(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近期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2之和。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结
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
3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5.公司年度盈利,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可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4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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