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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84号

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立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038;

董建刚,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孙媛媛,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6年4月28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时,对准则相关规定的理解以及对项目控制权转移等关键事项的判断存在偏差。

公司对首次承接的一个大型市政水厂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时段法”调整为“时点法”,将该市政水厂项目的相关收益由2025年度调整至2026年度,导致公司对《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而言,公司对2025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9619.47万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的净利润1464.66万元。同时,还相应调整应收账款、存货等相关项目。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建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孙媛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因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更正未跨期涉及年度报告,酌情从轻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建

刚、时任财务总监孙媛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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