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0证券简称:新坐标公告编号:2022-036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0月17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2.10万股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坐标”)于2022年10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10月17日为授予日,同意向119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52.1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戴国骏就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共计
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披露了《新坐标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2)。
3、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披露了《新坐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3)。
4、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17日为授予日,以8.5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52.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10月
17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0月17日
2、授予数量:152.10万股
3、授予人数:119人
4、授予价格:8.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5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5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总股本职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姚国兴董事、副总经理3.001.9724%0.0224%
任海军董事、研发总监2.401.5779%0.0179%
杨志军副总经理3.001.9724%0.0224%
副总经理、
郑晓玲3.001.9724%0.0224%董事会秘书
杨琦苹财务总监3.001.9724%0.0224%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137.7090.5450%1.0277%员(共114人)
合计152.10100.0000%1.1352%
注:以上表格中的相关比例数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名单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名单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同意以2022年10月17日为授予日,以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共
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52.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新坐标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2)。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年10月17日,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
件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名单相符,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10月17日为授予日,以
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52.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7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为17.10元/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限制性股票成本2022年2023年2024年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52.101297.41202.72837.91256.78
说明: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
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各项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坐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新坐标独立董事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3、新坐标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