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12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27th Floor Tower 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12号
致: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美思德/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本
次会议的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贵公司联系地
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恒泰路8号汇智科技园A3栋之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2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8人,代表股份9210432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44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52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70%;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77%;弃权78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3%。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353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80%;反对19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67%;弃权78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3%。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52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70%;反对17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98%;弃权76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32%。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41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4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44%;反对18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4%;弃权76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32%。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34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66%;反对191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81%;弃权78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2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9020%;反对19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068%;弃权7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912%。
(六)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45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91%;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77%;弃权85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0776%;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220%;弃权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004%。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28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01%;反对252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40%;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122%;反对25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283%;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95%。
(八)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15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65%;反对264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66%;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0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6215%;反对264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039%;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46%。
(九)审议《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16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76%;反对264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66%;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0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6366%;反对264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039%;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95%。
(十)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6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14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53%;反对271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44%;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0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6048%;反对27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131%;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821%。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15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65%;反对271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44%;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91%。
(十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91828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01%;反对252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40%;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122%;反对25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283%;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95%。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中的议案(十二)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的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
(八)、议案(九)、议案(十)、议案(十二),已对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会议无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