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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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8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8 日 14 点 30 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号华脉国际广
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6433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1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989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8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4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4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9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606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150%;反对:400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573%;弃权:19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27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9419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42%;反对:4001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7%;弃权:1996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胥爱民,在审议该议案时胥爱民已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胥璐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22467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46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75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789%。
2.02选举杨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228162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13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92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2289%。
2.03选举陆玉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2243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4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45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138%。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益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2243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39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39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009%。
3.02选举胡宜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同意:522430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3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39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006%。
3.03选举孙小菡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22856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20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965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315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